开具病历证明要注意哪一些方面
1、患者本人就诊
根据国家卫健委的相关法律要求,病历证明应由患者本人来院就诊,经接诊医师对病情进行评估和诊断后开具。不得由他人代开病历,以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
2、病历证明盖章
病历开具后,患者需携带门诊病历及医师书写的病历记录,前往医院指定的地点进行盖章。在盖章时,请出示医生手写签名的病历,原则上专科医师开具相应专科病历。已盖章的病历及门诊病历需由工作人员电子拍照并留存备案。
3、病历用途
病历作为患者所患疾病的相关证明文书,其用途主要限于医疗领域。病历不直接作为休学、工伤鉴定等其他用途的证明文件。如需使用病历作为其他用途的证明文件,请咨询相关部门或律师。
4、病历保管
病历是患者的重要医疗资料,患者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子病历。如有遗失或损坏,请及时联系医院相关部门进行补办或修复。